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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怎么样的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类罪犯的监管建议

2022-05-07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杨晚柠律师,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怎么样的

  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怎么样的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2、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4、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5、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6、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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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剥夺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三、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终身没有以上四项权利,对于死刑犯、无期徒刑犯都应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要全方位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要认为自己一无是处,要有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同样要指出的是,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要歧视,这只是消除罪恶。


  整理的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网律师。;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类罪犯的监管建议

  为了消解目前社区矫正机关监管剥夺政治权类社区服刑人员所面临的困境,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提出以下两个解决路径,谨供参考。


  1、建议将剥夺政治权利排除在社区矫正范围之内。目前,全国人大委员会正在运量修改,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内容也在增补内容之中。笔者个人认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刑、资格刑。无论是它的性质、内容,还是现有矫正机构的执行方式、执行力度都不适合和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类型一起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不合适的,从更深层面剖析,牵扯到一定层面的人权问题。应将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移交公安机关监管,严格按照现行第54条的规定,紧紧围绕政治权利、资格权利的行使去进行监督管理。建议立法机关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监管问题进行合法、合理、合实际的归位。


  2、如果上级机关从全盘考虑,认为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确有必要放入社区矫正范围之内,笔者建议,利用社区矫正尚在试点阶段,各项制度正在不断修正完善之际,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监管制度进行修改。


  一是明确规定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主刑执行完毕的时候,其所在的监所必须提前进行社区矫正入矫教育,告知他们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和义务,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内将相关文书送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目前,我区接到的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材料基本上都是从安置帮教机构中移转过来的,难免因为移交环节错误导致时间延误,脱漏管情况的出现。


  二是根据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政治资格刑的特点,制定区别与其他社区矫正类型的监管内容。例如,如果在监所执行主刑期间,已经接收了劳动改造,那么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是不是还需要规定每个月12个小时公益劳动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外出离开所在的县,是不是需要履行请销假手续,是不是违背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基本法理诸多问题,都是值得去探讨的。另外,在司法行政机关取代公安机关成为监管主体之后,如何去监督剥夺政治权利犯人不行使选举权,不履行政治权利,不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应该依据什么样的程序去监督这些问题又是亟待上级立法机关去回答的。


  三是完善社区矫正机构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奖惩权。如何改变现行矫正机构对待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无能为力;、;没有办法;的现状,在现有的表扬,记功,警告,记过等现有的行政奖惩措施之外,能不能进行新的奖惩探索,比如缩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公安机关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大对不服从管理的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治安处罚的力度。四是提高剥夺政治权利的社会知晓度,增强社会监督力度。使社会大众认识到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法律惩罚,是违反刑法的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严肃性、不可违反性。所有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都必须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自觉履行各项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后果。社区中的其他居民都能够养成自觉的监督意识,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进行监督教育,形成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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